从法学、经济学、环境学、公共管理学等领域的研究可见,碳排放权的含义主要有发展权和排放权两类。一类是指气候变化国际法下,以可持续发展、共同但有区别以及公平正义原则为基础,碳排放权是代表着人权下的发展权,是为了满足一国及其国民基本生活和发展的需要,而向大气排放温室气体的权利。这种权利是道德权利,而非严格的法律权利。另一类是碳交易制度下的排放权,是指对大气或大气环境容量的使用权。这种使用权可以通过法律规定被私有化,并进入市场进行交易,从而实现全社会低成本控制排放的目的。该语境下的碳排放权是当前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的主流,有具体的法律、经济和财务性质,是本文的研究对象。需要强调的是,西方国家的碳交易政策实践中均没有采用排放权概念,而是实行的排放许可交易。因此本文的碳排放权泛指碳排放总量控制与交易制度下的碳排放权(emission right)、排放配额(emission quota)或排放许可(emission allowance)。
从碳交易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看,碳排放权的性质主要表现为法律属性和经济属性。前者是指法律上规定和调整的碳排放权利,它不仅是碳交易制度立法和实践的根本基础,也是碳市场顺利运行的依据和保障,因此是行政管理部门和学界最为关注的。经过法律和制度安排,碳排放权具有可转让性,可进入经济活动领域,又表现出不同维度的经济和财务性质,能够侧面反映市场交易的活跃性和成熟度。
关于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学术界对此存在多种学说,没有形成共识。其中财产权说(property right,更多运用于英美法系)是以经济学环境产权理论为基础,认为碳排放权是一种环境容量的使用权,由法律规制为企业拥有的私人财产权,持有者对该财产拥有占有、转让、使用和处分等权利。还有研究依据国外法学者提出的新财产学说,认为碳排放权有别于传统财产,属于社会福利、专营许可以及公共资源的使用权等“政府馈赠”,这些政府许可一旦被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就成为权利人的财产,因此碳排放权是新型财产权。行政权利说认为,碳排放权是权利主体在国家许可的范围内,对属于国家所有的环境容量资源的使用权利。碳排放权须经过申请、批准等许可程序,被政府行政部门控制并对全过程进行干预,碳排放权是行政许可或特许。物权说分别以大陆法系解释论和立法论思路,研究碳排放权的私权和公私权混合性质,形成了将碳排放权界定为用益物权、准物权、准用益物权、特许物权等多种观点,以前两者影响最大。
关于碳排放权的经济属性。首先,碳排放权具有稀缺性、使用价值和可交易性,具有与普通大宗商品类似的特征,如可以在市场上进行现货交易、具有与普通商品类似的价格形成机制等,因此碳排放权具有商品属性。随着碳市场交易规模的扩大,碳排放权逐渐衍生出具有投资价值和流动性的金融资产,具有金融属性。碳排放权价值来自政府信用,具备良好的同质性,可充当一般等价物,可以向货币一样可存可借,因此具有货币属性或类货币属性。从企业财务报表和政府税收角度都需要将碳排放权纳入会计核算体系。但对于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和计量,目前国内外尚缺乏权威会计准则规定。相关实践和研究主要将其认定为存货、无形资产、金融资产和捐赠资产等类型。美国SO2排污交易和地方性碳交易制度中将排放许可认定为存货;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曾认定其为无形资产,但遭到各方反对,于2005年撤销了该规定;将碳排放权列为金融资产是因为它具有与金融工具和资产相似的特征;还有研究认为排放权是政府发放的馈赠资产。